2025月6日,国家外汇管理局营口市分局公布营汇检罚〔2025〕1号行政处罚神机策,对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分行给予警告、罚款3.00万元。
处罚显示,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分行违反了《个人外汇管理办法》(中国人民银行令〔2006〕第3号)第三十四条、《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》(汇发〔2007〕1号)第三十条和《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(2020年版)》(汇发〔2020〕14号印发)第八十六条。处罚依据为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》(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532 号)第四十八条第(四)项。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》第四十八条: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,给予警告,对机构可以处30万元以下的罚款,对个人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:(一)未按照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;(二)未按照规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、统计报表等资料的;(三)未按照规定提交有效单证或者提交的单证不真实的;(四)违反外汇账户管理规定的;(五)违反外汇登记管理规定的;(六)拒绝、阻碍外汇管理机关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或者调查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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